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武当山特区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特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15日
武当山特区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以下简称担保贷款),是指按照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与我区签订的《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合作协议书》提供担保、承贷银行向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特区管委会授权农业农村局与省农担公司进行工作对接,具体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协调解决双方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特区管委会授权十堰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富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农业担保风险基金”的账户开设、监管、补偿款支付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严格界定政策性业务标准。农业担保贷款政策性业务实行“双控”标准。一是控制业务范围。服务范围限定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二是控制担保额度。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地区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优先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实施农田基础设施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且单个经营主体在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特区管委会拨付人民币300万元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存入十堰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富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的“风险补偿基金”专门账户(可在合作银行分别开设专门账户,每户存款金额由富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决定。)
第八条补偿基金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补偿基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直接纳入补偿基金统一管理。补偿基金仅用于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除经特区农业农村局、承贷银行和省农担公司共同确认为风险补偿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该账户内资金。补偿形式和分担比例以特区管委会与省农担公司签定的协议为准。补偿基金存续期从特区管委会与省农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农业信贷担保贷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补偿基金到期后,根据特区管委会与省农担公司的协议决定继续合作或者返还特区财政账户。
第九条省农担公司、承贷银行自主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尽职调查,并在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额度内确定担保和贷款额度。
第十条省农担公司对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担保额度控制在补偿基金规模的20倍以内。
第十一条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5%时,应暂停受理新的业务,采取措施化解不良贷款。当不良贷款部分或全部化解,代偿率低于3%后才能重新受理新的业务。
第十二条特区成立农业信贷担保风险控制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为特区农业农村局、特区财政局、特区金融办,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农业信贷担保风险控制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为:评估拟推荐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资质、还贷能力,草拟进入特区农业信贷担保项目库的名单,经特区管委会审定后,决定向省农担公司推荐的新型农业主体和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业务相关方职责:
省农担公司:负责对推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开展担保业务调查,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提供担保。
承贷银行:根据与省农担公司签订的协议,负责为省农担公司担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办贷款业务,包括贷前调查、贷中审核、贷后管理及风险控制等。
特区金融办:积极协调区域内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和促进与省农担公司的合作,提高担保风险防范能力。积极协助省农担公司建立农业担保业务风险传导、分散、化解的链条,推动省农担公司与保险等金融业态合作。
特区财政局:落实风险补偿基金筹集工作,加强对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
特区农业农村局:管理风险补偿基金,充分发挥办事处、村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常选中的能动作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收集整理区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资料及贷款需求意愿等农业项目信息,并向省农担公司推荐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规定的标准,且有资金需求的优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各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有贷款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质进行审查,按要求填报《涉农经营主体推荐表》。
第十四条申办农业信贷担保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备案,经营一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贷款意愿、创业潜质、劳动技能并具备一定还贷能力;
(二)经营项目符合我区农村经济发展产业规划及政策;
(三)满足承贷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已结清非恶意形成的不良贷款及欠息等。
(五)省农担公司、特区管委会和承贷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一)贷款申请。符合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各办事处提出申请,各办事处进行初步筛选填写《涉农经营主体推荐表》,按要求报送到特区农业农村局。
(二)摸底调查。特区农业农村局按工作职责,对办事处上报的《涉农经营主体推荐表》进行汇总,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复审。
(三)担保对象推荐。拟进入特区农业信贷担保项目库的名单经特区农业信贷担保风险控制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特区管委会批准后,特区农业农村局向省农担公司出具《推荐函》。
(四)贷款审批。承办银行、省农担公司依据各自管理规定自主独立进行尽职调查,各负其责,确认担保贷款额度。
(五)统计报告。承贷银行放款后,省农担公司及时统计农业信贷贷款担保业务,定期向特区农业农村局提供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业务台账。
第十六条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代偿具体事宜依照特区管委会与省农担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符合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按照相关部门、承贷银行和省农担公司的要求,及时、真实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农担公司、承贷银行要与特区农业农村局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情况,实施联合风险管控,共同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及时处置和识别农业信贷担保贷款风险。
第十九条承办银行、省农担公司接收、管理、处置抵债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特区农业农村局、特区财政局、特区金融办共同负责解释。
附:涉农经营主体推荐表
涉农经营主体推荐表
推荐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经营地址 | 经营项目 | 需求 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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