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当山特区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wdsgwh/2022-3792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04日 09:40:00
发布机构
武当山特区党政办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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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武当山特区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特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二条 行政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单位负责公开;以“谁公开谁负责”为原则,公开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把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三条 公开内容

(一)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依据、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办事时限等;

(五)部门工作动态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需按规定予以公开。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五条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七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和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