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鄂农发〔2018〕11号)等法律和制度,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武当山特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在特区两委的领导下,各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特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及人员培训工作;特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特区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五条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在保证资金所有权、收益权、审批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对所属村的集体账目和资金实行“双代理”。村不设会计、出纳岗位,只明确一名报账员。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财政所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代理中心或中介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八条 代理中心或中介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程序性审核,并对票据合法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二)代理会计核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照委托代理合同办理记账业务及相关代理事项。为代理单位设立账薄,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三)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四)代管资金。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
(五)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七)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八)积极配合村级做好财务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九条 村级财务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村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农业农村(经管)、财政、审计部门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村级报账员管理。村级报账员应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或相应专业技能。村级报账员必须是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新任报账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村报账员应相对保持稳定,村级报账员的更换须报办事处审核。
第四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提交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同时报办事处备案,并抄送财政所。
农村集体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调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办理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财务支出预警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金额超预算后,财政所或中介机构应当中止报账业务,并报请办事处处理。
第十四条 账户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由财政所统一开设 “村级财务代理账户”。
第十五条 收支两条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纳入“村级财务代理账户”实行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集体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办事处驻村领导、代理中心或中介机构、办事处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入账。对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非生产性支出或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生产性支出,必须经“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并报办事处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资金直达制度。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办事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数据,代理银行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对委托村级开展工作需出钱出物而拨入工作经费的,由办事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提供资金分配计划;对工程建设、货物采购等项目资金,由“村级财务代理账户”直接转入施工(服务)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 备用金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原则上控制在1000元以内。
第十九条 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支出票据必须是从外部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禁止白条入账。
所有票据的申领、启用、保管、核销均应履行领、用、核手续,并建立票据台账。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经手代办。
第二十条 定期报账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日清月结的要求进行报账,严禁跨时超期报账。原则上每月应报账1次,特殊情况下应即时报账。村报账员应将报账期内所有会计凭证交由代理会计入账,不得瞒报和虚报,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代理会计及时与村报账员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武当山特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等。对兴办集体经济事业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报办事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维护资产、资源安全完整,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特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定期组织清产核查。
承包、抵押、担保、租赁、处置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及价格,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合同、协议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确定的方案经办事处审核后报特区管委会审批。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置和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议商议决定;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并报办事处批准后方可购置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代理中心或中介机构配备专职代理会计,应具备专业会计技能。特区财政、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负责代理会计的培训和管理,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和中介机构负责村报账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后,代理中心或中介机构应及时将会计档案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不具备条件的可暂由代理中心保管。具备电子档案保存条件的,鼓励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特区农业农村(经管)、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办法,并会同各办事处指导、监督公开工作;代理中心或中介机构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农村集体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特区农业农村(经管)、民政部门统一确定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时间、方式、内容和格式,公开内容包括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事项、内容、金额等,做到流水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五章 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坚持“科学预算、以收定支,厉行节约、合理开支,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村级非生产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 村“两委”干部报酬按照中央和省、市、特区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补贴,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工作量大小和履职评议结果确定。严禁发放未经上级政府部门核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等。
第二十八条 办公费应根据人口规模﹑集体经济收入以及上年度支出情况核定。
第二十九条 村级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规范管理。各级各单位在村召开的各类会议、培训和参观考察,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会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级会议一律不得安排就餐,严禁列支烟、酒、副食等,严禁发放纪念品。确需发放误工补助的会议应从严控制,按每人每天40元以内执行。严禁党员大会发放会议误工补助,严禁村“两委”干部领取会议误工补助。
第三十条 规范通讯网络费管理。村“两委”干部因公务所产生的移动通讯费可实行定额补助,发放范围限定在村“两委”干部(纳入规范管理的社区工作者按民政部门核定的薪酬待遇执行),村“两委”主职干部通讯网络费标准为每人每月补助80元、非主职干部为每人每月补助60元。严禁用集体资金为个人支付住宅电话和家庭电脑上网费用。
第三十一条 规范交通费管理。村“两委”干部因公务所产生的常驻地内交通费可实行定额补助(纳入规范管理的社区工作者按民政部门核定的薪酬待遇执行),根据村集体经济壮况和工作量大小每人每月100-200元内确定,具体标准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并报办事处审批后执行。严格控制租车费用,因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确需租用车辆的,必须经办事处批准后方可执行。严禁以车辆加油费、路桥通行费和维修费等票据冲抵租车费。
第三十二条 规范差旅费管理。严格控制外出学习、培训和考察。上级部门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和考察,出差人员必须填写“公务差旅审批单”,由办事处审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特区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支出管理规定执行;特区范围外省内公务出差市内交通费50元、省外80元/人/天;特区范围外市内伙食补助50元、市外80元/人/天。涉及参加会议、培训学习的报账时应提供上级会议通知。组织方已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补助。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公款旅游,严禁擅自更改路线、延长期限。
村组干部接受上级安排,因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劝返工作,需赴外地出差的,可参照特区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支出管理规定据实核销,不得核销其他人员差旅费用。
第三十三条 村级报刊订阅费严格执行人均1元的限额标准,除特区党政办文件要求订阅的党报党刊外,不得订阅任何报刊杂志,鼓励有条件的办事处和单位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党报党刊。
第三十四条 村级招待一律实行零支出,严格执行《武当山特区村级招待“零支出”管理办法(试行)》(武区办发〔2016〕51号)文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会展费、培训费和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
第六章 其他财务事项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重大财务事项,如开发建设方案、大额对外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标方案、大宗设备采购方案都要在办事处、财政部门监督下进行。对不按程序操作的,要坚决予以查处;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提供有关资金信息和管理要求,严格专项资金科目管理,按照资金性质列收列支,专款专用,设立专帐管理,杜绝用专项资金支付办公费、招待费及干部工资等,也不得用于给村民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养老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专项资金结余结转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安排。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时,需提供工程合同、工程决(结)算、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开具的完税发票等资料作为拨付和结算的依据,单项工程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出具工程造价结算报告。
第三十九条 加强村集体土地补偿资金监督和管理。村集体土地补偿资金应用于村发展生产、增加积累等,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福利、补助性支出、办公费用及其他开支,更不得私分。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审计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办事处负责组织专班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情况年度检查,特区农业农村(经管)、财政部门不定期对农村集体财务情况、基层财经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交叉检查。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特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特区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