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武当山特区黄土堡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wdsgwh/2024-2958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09日 09:25:55
发布机构
武当山特区管委会
文号

关于公开征求《武当山特区黄土堡片区城市

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步伐,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武当山特区管委会拟对黄土堡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证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23]42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特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武当山特区黄土堡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修改,现将《武当山特区黄土堡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479日至202489日。征求意见期限内,如对此方案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89前以书面电子邮箱方式反馈至武当山特区武当山街道办事处二楼经济发展办公室。如逾期不提交,将视为同意征收补偿方案。

联系人及电话  电话5667258,手机号13797855033。

电子邮箱:923672297@qq.com标题注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内容中注明建议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武当山特区武当山街道办事处二楼经济发展办公室。

附件:《武当山特区黄土堡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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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武当山特区黄土堡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武当山特区黄土堡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是特区工委特区管委会重大民生项目,是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的惠民工程。切实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23]42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了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步伐,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武当山特区黄土堡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南起环城路草店小学围墙,北至太乙广场项目;东起草小路,西至草小新天地小区。(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出具的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1.征收主体:武当山特区管委会

2.征收部门:武当山特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办公室(武当山特区房地产管理局)。

3.实施单位:武当山特区武当山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实施时间

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发布的征收公告时间为准。

五、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方式以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为主,货币补偿为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补偿

1.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标准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作为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先后顺序选房原则上选择面积相近的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面积依据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实测面积为准,由被征收人按规定多退少补。在调换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按照“征一还一”的方式对认定的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实行面积差额结算,但每户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最多不超过3套,且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总面积最多不超过360㎡,不足或超出部分实行货币化差价补偿,具体差价标准为:

1)在房屋面积置换核算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面积(含奖励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2)在房屋面积置换核算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面积(含奖励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差额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货币补偿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3.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宅房屋产权、房屋性质、房屋用途、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宅房屋产权、房屋性质、房屋用途、房屋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对房改房屋面积有争议的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对房改房屋面积进行实测房屋面积以实测后面积为准。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其他类型情况的补偿

征收个人商业、企(商)业单位(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办公、生活等房屋建筑的,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依法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六个月计算对生产经营性房屋的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1.征收个人、企(商)业和单位拥有合法产权且为经营性用房的以被征收房屋所有产权证书标明的面积、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面积、用途的,以产权登记档案中记录的面积、用途为准。  

2.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己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照《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23〕42号)有关规定执行,补偿金额可以由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4.房屋征收只对被征收人补偿,不涉及被征收房屋租赁人及实际使用人。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租赁关系的解除及补偿相关事宜,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协商解决。

5.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给予适当租金补偿。

(四)未登记房屋或建筑(不含临时建筑)的认定及补偿

未登记房屋或建筑(不含临时建筑)是指由于历史等原因,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件的房屋或建筑。未登记房屋或建筑的认定,征收实施单位应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组织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房屋所在社区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公示无异后将认定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补偿标准以2010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进行区分补偿。

1.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含2010年12月31日)建成未登记的房屋(或者建筑),经认定后参照同类型合法房屋(或者建筑)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价值按照房屋(或者建筑)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2.在2010年12月31日之后建成未登记的房屋(或者建筑),经认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办理交接手续的(腾退房屋、交钥匙及相关证件),可参照同类型合法房屋(或者建筑)补偿标准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化补偿,不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不给予补偿,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

3.2021年5月17日武当山特区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当山特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山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函[2021]9)发布之后建造的,按特区“三违”分类处理办法处理。

(五)房屋室内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等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附属设施价值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不奖励。附属物迁移补偿参照《武当山特区黄土堡片区城市更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45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以征收实施单位通知之日起计算

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一)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

(二)搬迁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三)过渡期限: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5/㎡·月的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搬家之日起按5/㎡·月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至通知被征收人领取产权调换房屋钥匙后止(提前交房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八、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 搬家补助费标准

搬迁费按次数结算1000元/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2次搬迁费。

(二)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腾退房屋、交钥匙及相关证件),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相应奖励:

1.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办理交接手续,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分时段给予不超过征收房屋正房(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部分)面积10%的安置住房面积奖励,每个奖励时间节点间隔为15日,超出规定时间不予奖励。具体为: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1-15签约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10%的安置住房面积奖励;16-30给予5%安置住房面积奖励;超过30日签约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再给予安置住房面积奖励。

2.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办理交接手续,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分时段给予不超过3000元奖励,每个奖励时间节点间隔为15日超出规定时间不予奖励。具体为: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1-15日内签约并办理交接手续的,每户奖励3000元;在16-30日内签约并办理交接手续的,每户奖励1500元;逾期不予奖励。

、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特区管委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形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23]42号)文件规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价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价值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其它事项

(一)房屋以外的其它实物指标无相应补偿标准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后确定,具体标准以公示数据为准。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必须以产权人签字并留置油泥手印为准。非产权人代签必须有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要件,并留置油泥手印。对产权人已故的,其继承人必须持公证书或者全部产权继承人签字的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才能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事宜。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当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件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以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产权注销及选择货币补偿金额部分免税等事宜。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新购房屋的,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时,其办证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缴清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被征收房屋现有的天然气表、电表、水表等管线设施,由项目指挥部统一组织供气、供电、供水等专业部门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拆卸损坏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征收补偿费中扣除相应损失。

)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被征收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通知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若双方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解决权属纠纷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也未清偿债务的,则按照本方案第九项权利救济第(二)的规定执行,同时不享受本方案第八项补助、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的相关奖励政策。

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征收安置补偿费,按照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工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监察,严肃查处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与补偿费用全过程审计监督。

)本方案适用于武当山特区武当山街道办事处黄土堡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及法规执行。

(十)征收补偿方案由武当山特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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