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当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近期提出道路运输业务许可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详见附件:2024年道路运输业务行政许可审定公示(第2批)],并予以公示。
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审定结果公示如下。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武当山特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