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反馈】关于公开征求《<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wdsgwh/2022-3446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13日 15:47:10
发布机构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2021年8月20日市政府出台了《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十政办发〔2021〕29号),但该暂行办法对不享受人才公寓人员补贴等问题未进行规定。为有利于吸引人才来我市就业,激励本市人才留堰、回堰创业,按市委组织部要求,市住建局起草了《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在十堰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集时间: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7日;征集范围: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要求:以来函、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为主。

由于时间紧迫,网络征求意见时间为27天,后期征求意见的通知一直挂网。截至2022年6月27日,未收到反馈意见。

6月27日,在我市人才工作会议上,相关单位对该补充规定进行了讨论。我局又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社局反馈无修改意见。

市财政局建议增加:四、人才公寓及补贴资金保障。市区两级按人才引进使用层次,分别保障市、区两级引进人才的人才公寓、人才公寓补贴和购买商品房补贴。

市国资委建议增加条款:政府收购、自建、自有,配建保障房转为人才公寓在出售时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我局认为与征求意见稿不冲突,该条款更明确了政府自有人才公寓在出售时的土地出让金政策,建议采纳。

建议修改条款:购买的人才公寓原则上取得产权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不足5年需要出售的,由市国资委按购买时原价款收回,收购资金由市财政保障性住房专户支出。《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人才公寓出租、出售资金上缴市财政保障性住房专户,未规定回购时的支出渠道。建议采纳该意见。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