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的工作安排,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给予创业扶持
1.无偿扶持政策。对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大学生创业的,根据创业项目申报和评审等次,给予5-50万元无偿扶持。
2.创业贷款政策。毕业5年内大学生创业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不超过5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小微企业的,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给予贴息。
3.创业补贴政策。毕业5年内大学生在我区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不含本人),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孵化基地扶持政策。毕业5年内大学生入驻孵化基地创 业,孵化基地对其予以场租水电费用减免的,可给予孵化基地场 租、水电费补贴,补贴数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8万元,补贴期限 不超过3年;在孵化基地以外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6 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年最高不超过3600元的标准予以场租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加强就业支持
1.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创业培训补贴申领。毕业学年(即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 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就业见习补贴。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以上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如有变动以最新文件为准。)